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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银保监局6部门发布《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解读》(下文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严格企业经营行为,保护租房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较好地解决了人口净流入城市青年人、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但住房租赁市场不规范,部分企业开展高风险经营活动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2020年下半年,全国各地出现了部分住房租赁企业“爆雷”的情况,严重侵害了租赁各方的合法权益。2019年和2021年,国家住建部、发改委等6部(委)相继出台了《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和《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文件,对于加强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部委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省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改规范工作,省住建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了《通知》,引导各地、各部门规范有序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通知》要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企业开展经营前,要向所在城市住建(房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规范信息发布行为。《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网络平台发布房源前向住建(房管)部门推送房源信息,鼓励采用房源信息二维码的方式开展房源核验。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
三是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通知》要求,各地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使用《湖北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实现线上线下住房租赁合同实时网签备案。
四是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和“消费贷”监管。《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建(房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如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银保监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
五是合理调控租金水平。《通知》要求,各地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稳定市场预期,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城市和地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确保住房租赁市场平稳有序。
六是强化部门联合监管。《通知》要求,城市政府对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住建(房管)、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银保监等多部门协同的联合监管机制,强化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实施分类分级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