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办〔2015〕14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工作的要求,依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拟于7-8月份,在全省住建系统开展职业资格专项清理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清理有关依据
(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5〕29号);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七)《关于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5号);
(八)《关于开展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0号)。
二、专项清理范围、内容
清理范围为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尚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含执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工作。专项清理内容包括:
(一)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正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项目。
(二)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是否已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停止相关认定工作。
(三)各地有无自行设置职业资格情况,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
(四)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就取消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制定后续措施和办法,是否已建立职业资格组织实施工作长效机制。
(五)清查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目前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包括:资格名称、设置部门(单位)、实施部门(单位)、设置依据及收费情况等。
三、专项清理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清理活动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相结合等方式,由各地各单位对照专项清理内容进行自查,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逐级进行抽查、督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上旬)。省厅制定下发专项清理活动通知,各地各单位按照省厅专项清理活动要求,精心安排部署,周密组织实施,并利用各种形式层层发动,确保专项清理活动落到实处。
(二)自查抽查阶段(7月中下旬)。各地各单位对照清理范围和内容,对尚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活动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认真填写《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和《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4),7月15日前,各市州住建部门自查报告和统计表按行业报省厅对口业务处室(城建处、房产处、规划处、城管处、公积金处等)汇总,再由业务处室统一报厅专项清理办公室;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自查报告和统计表直接报送厅专项清理办公室。同时,要按行业逐级进行抽查、督查,请厅各业务处室将对市州住建部门抽查、督查情况的书面材料,于7月26日前报送厅专项清理办公室。
(三)总结报告阶段(8月)。各地各单位认真梳理所辖范围内各类职业资格设置实施及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并根据整改情况更新《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和《尚在组织安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8月15日前,各市州住建部门工作总结和统计表按行业报省厅对口业务处室汇总,再由业务处室统一报厅专项清理办公室;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工作总结和统计表直接报送厅专项清理办公室。
四、专项清理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此次专项清理活动是全面摸清职业资格底数,加强住建系统职业资格监督管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各级住建部门及所属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省厅成立全省住建系统职业资格专项清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人事处。各地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组织,成立工作专班,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格清查。各地各单位对照国务院、人社部和省政府文件要求,紧紧抓住自查这个关键,围绕尚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进行自查。要分行业对口负责本地本单位清查,彻底摸清本地本单位正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督促检查已取消职业资格在本地本单位的落实。
(三)严肃纪律,抓好落实。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准确掌握相关政策,严格实行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要求抽查、督查,对自查走过场、上报工作总结和情况统计不及时,以及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严肃处理,提出问责建议。
联 系 人:省住建厅人事处刘宏涛
联系电话:027—68873116
传 真:027—68873030
电子邮箱:hbzjrs@163.com
附件:1、全省住建系统职业资格专项清理活动领导小组名单.doc;
2、抽查、督查市州职业资格专项清理活动责任分工表.doc;
3、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doc;
4、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doc;
5、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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