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办〔2014〕33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有效应对2015年1月1日新标准施行后对我省建筑行业发展的影响,根据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全省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近五年未负有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未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年龄不满60周岁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的人员,均可申办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
二、申报时间
从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程序和方式
(一)申报程序
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汇总后上报省厅办理。
中央驻鄂和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的二级临时建造师,由企业直接向省厅申请。
(二)申报方式
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于2015年1月10日开通。网上申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1、申请人网上申报:由申请人个人登录省住建厅网站(网址:www.hbzfhcxjst.gov.cn)“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执业资格注册类-→建造师-→网上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进行填报。
2、企业网上审核:由所在企业凭企业身份锁登陆上述网站(建造师注册企业登陆入口),对本企业有关人员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上报。网上审查结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3、市州网上审查: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企业资质审核锁登陆上述网站(建造师注册管理登陆入口),对企业和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网上审查并上传。网上审查结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审核意见表和汇总表。
四、申报材料
(一)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
1、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受理和审查情况的报告。
2、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核汇总表(系统自动导出),并提供电子文档(excel格式)。个人申请材料中的编号应与延续注册审核汇总表的顺序编号一一对应,并按顺序打捆。
(二)个人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材料一律用《档案袋》装封,《档案袋》正面采用《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报材料》页样(见附件2)粘牢标示。装袋材料的份数分别按照《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份数提供,即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2份和附件材料1份;申请公路、水利延续的,应提交《申请表》一式3份和附件材料一式2份。具体内容如下:
1、粘贴有一寸免冠照片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须有条形码)(单册)。
2、申请材料合订册,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审核意见表(见附件1);
(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
(3)附件材料:
①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核原件);
②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③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④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原件)。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通知》明确的申报范围、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内容,将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且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有关材料报送至省厅政务服务大厅(执业资格注册)。
(二)申请人应对本人所提供的申请延续注册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的引导和协调,及时组织企业申报,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有关要求报送材料。如在实行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执业资格注册)伍桂花,联系电话:027-68873430;省厅政务服务大厅(执业资格注册)申谨谨,联系电话:027-68873416
网上技术支撑:省建设信息中心吴高辉,联系电话:027-68873052
附件:1、《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审核意见表.doc》
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报材料.doc》(页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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