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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能力抓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3 9:48:29已浏览:
鄂建文〔2021〕4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

  为深入贯彻习大大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努力消除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全力压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确保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违法建设,选择安全管理规范的施工企业发包工程,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牵头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整改。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涵盖所有分包单位、作业队伍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全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分包单位、作业队伍安全管控,承担施工现场的危大工程管理、安全标准化、扬尘整治及文明施工等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要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严把危大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审核、论证关,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旁站监理。
  (二)切实履行各级监管责任。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消除系统风险,强化高处坠落事故防范专项整治,推进在建工程统一纳入信息化监管,对危大工程实施信息化动态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市州住建主管部门要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工作引导督促和技术支撑,每年开展监督机构考核,不少于两次全覆盖督查,督促地方落实落地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加强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业务引导。县(市、区)要不断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和工作质量,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省厅将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约谈通报机制,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连续发生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通报。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能力建设。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确保安全监督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充实监督人员力量,保障办公场所、设备、车辆等正常安全监督工作条件。积极对接当地司法部门,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申办行政执法证。开发区(园区)建设工程必须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纳入统一监管。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凡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权限的开发区(园区),必须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管机构,根据建设规模配备相应监管力量。各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人员政治理论和业务常识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政治素养。充分利用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监督App开展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监督工作行为,提高监督工作效能。
  (四)大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大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三年行动。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隐患问题清单销号管理,定期对所属项目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施工项目必须每日开展安全巡查,建立安全隐患台帐,真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相关信息。地方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督办工作机制,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督促建筑企业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二、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从严从快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以“隐患即是事故”的理念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对违规获取施工许可承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企业,责令马上停止施工,并实施收回施工许可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2.接事故报告经核实后,将公示事故相关信息,责令事故责任企业在全省承接的所有在建项目,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律停工自查整改,经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3.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省厅将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实施处罚,对本省企业马上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安许证,暂停其投标资格。对外省企业,函告其注册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并马上暂停在我省投标资格,直至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回函告知行政处罚结束后方可解禁。
  4.与事故责任相关的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第三方强制性安全培训,具体包括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以及项目总监等。
  5.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施工企业提出返还申请时,应提交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合格报告或市州住建局(或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合格证明。
  (六)严格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常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各地要加强人员持证上岗检查。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管理人员,省厅将在安管人员考核系统中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暂停或撤销其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负有重大责任构成犯罪有关人员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七)强化信用管理。各地住建管理部门要继续强力推行安全生产三年整治行动,全面实行安全监督扣分、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制度和信用管理办法。发生事故的,省厅将马上按照省住建厅生产安全事故公示机制将事故项目五方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信息上网公示,强化事故警示作用。要建立安全生产红黑榜公示制度,每季度公布安全生产优良企业和不良企业名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及时公开考评结果。将企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造成事故的,要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实施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三、突出做好科技兴安
  (八)多点推进智能安全监控。企业在深基坑、高支模和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应广泛使用信息化监测和统计分析技术,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深度超过8m且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的基坑施工要安装位移变形监测预警系统;搭设高度超过16m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施工要应用模板支撑变形监测系统;推荐使用起重机械高强螺栓松动报警、智能化塔吊作业安全监测系统等。
  (九)加速推进工艺迭代。淘汰低安全性产品,大力促进施工工艺革新升级。禁止使用无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产品标准的脚手架体系、附着升降产品和起重设备,严禁使用安全性能不达标的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伪劣安防用品。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严禁使用非标准钢管和不合格扣件,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鼓励在超过30层高层建筑施工中使用铝合金模板及专用支撑体系,外架采用附着式全钢升降脚手架;取缔不合格、不阻燃塑料密目网用于外脚手架立网,推广使用铝、钢板金属网作为脚手架立面防护。
  以上通知精神,请各地抓好宣传引导和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将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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